上午10点,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扈某升、潘某某、陆某、扈某标、扈某权、李某某、黄某某七人寻衅滋事一案。这是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,容县法院宣判的第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。
被害人梁某某租赁容县容州镇大明村某某队的一块坡地,并在坡地上投资建成容县某某木器工艺制品有限公司(又称“唐某家具厂”)。梁某某租赁该坡地因租金问题与被告人扈某升有经济纠纷。2017年7月至8月期间,被告人扈某升以梁某某拖欠租金为由,纠集被告人潘某某、陆某等人通过驱逐家具厂员工、替换办公室门锁、安排人员看守等方式强行霸占该家具厂。索取租金无果后,扈某升、潘某某纠集陆某、扈某标、扈某权等人形成恶势力组织,在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制止的情况下,仍多次将家具厂价值共计361844元的成品、半成品家具等强行搬走藏匿。
2017年6月22日,被告人陆某因建筑工程问题,对被害人周某某不满,后纠集被告人李某某、黄某某等人到周某某家路边,由黄某某驾车接应,陆某、李某某分别使用铁锤、铁管对周某某家大门进行打砸,造成周某某家大门损坏,损毁价值3300元。
容县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潘某某、扈某升、陆某、扈某标、扈某权强拿硬要公私财物;被告人陆某、李某某、黄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,破坏社会秩序,情节恶劣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寻衅滋事罪。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判处被告人扈某升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,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判处被告人扈某标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,判处被告人扈某权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,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,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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